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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李XX被吊销执业资格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9-28    点击: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XX,于2011年1月执业期间未经童家溪法律服务所办理登记,私自接收车祸受害人刘X、左XX的委托代为办理赔偿事宜,同年8月份未能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办妥立案手续的情况下,李XX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了一枚刻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字样的印章后,利用该印章制作了两份编号分别为(2011)碚法民初字第2164号、第2165号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北碚区公安局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开庭审判,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日,童家溪法律服务所给予李XX开除处分。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吊销李金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