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基协分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市基协秘书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财务报销规定》,已于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财务报销规定
(2019年4月19日,第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市基协)及其下属机构发生业务活动经费的各项开支,保障会费的合规使用,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1.1 市基协会长班子成员以及全体理事。
1.2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3 办理市基协事务或与市基协有关事务的全体基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1.4 其他受市基协指派,从事与市基协工作事务有关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报销范围
2.1 凡是市基协年度预算内的各项支出,按照本规定进行报销。经事前审批同意的预算外项目报销适用本规定。
2.2 凡由市基协统一安排参加司法部、重庆市司法局、市基协、或国家有关单位(部门)的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市基协统一列支报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个人未经市基协安排或者同意,自行参加市基协或者其他单位召开的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的,由个人自行承担费用。
2.3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私人事务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2.4 出差人员超过规定的报销标准的费用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2.5 未按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和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费用,不予报销。
2.6 市基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报销标准,在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预算经费内报销。
第三条 报销标准
3.1 差旅费
(一)交通费
(1)因办理市基协事务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可按客运票价据实报销交通费。由市基协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市外(国内,以下同)出差的,本市与市外出差地间的长途汽车费、船费(三等舱)、动车费(一等座)、高铁费(二等座)、火车费(硬卧)、机票费(经济舱)、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机场与住地间大巴费据实报销。
(3)因办理市基协事务,在市外出差地产生的交通费,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报销。
(二)住宿费
本市主城区人员到本市远郊区县出差,或本市远郊区县人员到主城区出差,确因路途较远当天不能往返需住宿的,以及前往市外出差的,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办理市基协专门事务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报销。
3.2 协会事务工作补贴
(一)理事、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交通补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市基协理事,会议交通补贴800元/人/年,市基协领导班子成员补贴2000元/人/年;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綦江区、大足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区、荣昌区、铜梁区和璧山区的,增加交通补贴600元/人/年;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增加交通补贴1200元/人/年。
会议交通补贴按实际参加会议次数计发,同时担任市基协两个以上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发,不重复领取。
(二)协会事务补贴
市基协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特定事务(重大案件调查、起草或修订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可以按照200元/人/天发放补贴。
(三)专门委员会事务补贴
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市基协特定事务的,原则上可以参照20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补贴。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统筹、合理安排,从专门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办案补贴
(1)惩戒委员会在查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投诉案件和调处会员之间的纠纷,按如下标准给予办案补贴:查处案件的,按查处阶段1600元/件,听证阶段200元//人/次;调处会员纠纷的,参加调处的人员按200元/人/天计发。
(2)市基协有权向受到行业处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追偿惩戒委员会办理该案产生的相关费用。
3.3 培训课时费
(一)邀请市外著名专家、学者等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活动中授课,课酬按不超过8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二)邀请本市著名专家、学者授课的,其课酬按不超过5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三)邀请在本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授课的, 其课酬按不超过3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四)上述课酬均含税,其个人所得税由市基协代扣代缴。
(五)授课人员的差旅费据实报销。
3.4 会务费
根据市基协安排参加会议的,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务费,据实报销。
3.5其他开支
除以上费用外的其他经费开支,按市基协会费使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报销。
第四条 报销票据
4.1 报销人负有保证报销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义务,不真实、不合法、有涂改和大小写不符的发票不予报销;
4.2 未盖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4.3 报销票据无“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全称的不予报销;
4.4 对于开支情况真实、票据遗失的,由经办人提供出票人底根联复印件和书面说明;
4.5 确无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应由报销人提交书面说明,并由有关知情人、市基协秘书长签字证明。
第五条 报销程序
5.1 报销人填单
报销人(经办人)在事务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销单。报销单应注明时间、事由、金额等事项并签名,附上相应票据、通知、方案、协议及相关领导事前的审批意见等依据和证明,报副秘书长核签。
5.2 领导审签
报销人将经副秘书长核签通过的报销单,按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领导审签。
5.3 送交财务部门
报销单经领导审签后,由报销人送交财务部门,按本规定的第七条进行支付。
第六条 报销审批权限
6.1 财务预算内报销的审批
(1)单项报销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签署。
(2)单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签后报会长签署。
(3)会员福利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协会办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重庆基层法律服务网》等固定费用的报销,由会长授权秘书长签署。
(4)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日常经费的报销,在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额度内,由秘书长签署。
(5)会长报销的费用,由秘书长与一名副会长会签。
(6)秘书长报销的费用,由会长与一名副会长会签。
6.2 财务预算内超支及财务预算外项目报销的审批
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了事前审批程序的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及财务预算外项目,报销时按本规定第6.1条办理。
第七条 支付方式
对报销的支付,支付给个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工资、劳务报销、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及零星支出等范围内可用现金支付外,均以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给单位的,均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8.1 市基协统一安排赴境外参会、考察、培训的人员的相关费用报销,参照国家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8.2 各区县基协分会财务报销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自行制定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市基协备案。
8.3 本规定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8.4 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