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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3-19    点击:

各区县(自治县)基协分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3月10日经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8年3月19日           

附件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实习工作,保障实习效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和实习证的审核登记工作,各区县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管理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实习工作。

第三条 未按规定取得市基协统一颁发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活动。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从事实习活动。

第五条  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申请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六条 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统一组织开展和实施考核;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的法律服务所具体实施,区县基协分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实习证》,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以下简称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情形。

(八)有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其实习。

重庆市各县(自治县)以及作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参加实习:

(一)无符合本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工作者)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指导老师)进行实习指导;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第十条  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老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应当向拟接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基协分会提交实习申请,经区县基协分会审查同意后,报市基协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二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应当签订《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协议》(以下简称《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基协完成审核登记并颁发《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由申请人向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基协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申办登记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从事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原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原单位辞职证明,失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在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工作拟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证明;务农人员应提供户籍证明;

(五)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实习协议》;

(七)本人免冠正面2寸近照2张(登记照统一规定为蓝色背景,着深色正装);

(八)指导老师的执业证;

(九)市基协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并采用市基协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一式两份,A4纸打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夸大事实,或故意填报或提交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实习证》的,所颁发的《实习证》无效,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后果;所颁发《实习证》应当收缴并注销。

第三章 实习审核

第十六条  各区县基协分会负责本辖区申请办理实习证的初审工作。

区县基协分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实习申请人、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相关条件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区县基协分会的初审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区县基协分会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日。

第十八条 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不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的,直接将资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材料错误、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更正或补齐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区县基协分会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申请人未能在区县基协分会指定的期限内更正或补齐的,视为不能提交相关资料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后果。

申请人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初审期限。

第二十条  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且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符合本规定的,出具《申办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初审意见书》(以下简称《初审意见书》)。在初审结束后将全部书面资料一份上报市基协审核决定,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区县基协分会上报相关资料,应当采用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网上流程和书面形式同时向市基协上报。

第二十二条  市基协收到区县基协分会上报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并颁发市基协统一制作的《实习证》。实习证有效期1年。

第二十三条  经市基协审核不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的,向区县基协分会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市基协审核材料错误、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县基协分会更正或补齐材料。区县基协分会未在市基协指定的期限内更正或补齐相关网上资料,或未在指定期限内更正或补齐相关书面资料而延误审核的,由区县基协分会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第二十五条  经市基协审核登记颁发实习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对颁发实习证的情况,市基协定期通过市基层法律服务网上管理平台向区县基协分会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区县基协分会或市基协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结果有误,或认为初审或审核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登记办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基协分会或者通过区县基协分会向市基协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基协收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经市基协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负责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应当指派指导老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实习指导老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具体业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或执业制度、规范;

(四)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指导老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并向区县基协分会申请更换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老师。

第三十三条  区县基协分会应当统一组织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管理和指导法律服务所的实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指导老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因法律服务所或指导老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实习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行为,或给法律服务所或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县基协分会应当取消该法律服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或指导老师资格;并限令其在3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或重新担任指导老师。

第三十五条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指导老师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考评意见的,由实习的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基协分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承办基层法律服务业务;

(二)以法律工作者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法律工作者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法律工作者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法律工作者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法律服务所、指导老师的监督管理;

(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八)其他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法律工作者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违反实习协议被法律服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报接收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的住所地的区县基协分会审查同意后,收回其《实习证》;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因法律服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被中断实习,或因法律服务所受到处罚而不能继续接收实习人员开展实习活动的,可以经区县基协分会审查同意并报市基协审核同意,转到其他法律服务所继续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由区县基协分会报经市基协审查同意后,收缴其《实习证》;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实习证》。

第四十条实习人员在法律服务所接受实务训练的期限不得低于1年。实习期限,从市基协颁发《实习证》之日起计算。《实习证》有效期届满,或实习未满1年而中途退出实习,应当收回《实习证》并注销。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实习期间或参加实习实务训练前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由市基协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和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十三条 集中培训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培训所需费用的具体金额由市基协根据当年培训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市基协应当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诉讼与仲裁法律知识、民事实体法律知识、政治道德素养和执业纪律。

第四十五条  市基协向各区县基协分会通报实习培训考核结果,并下发《实习培训考核成绩通知书》。

《实习培训考核成绩通知书》将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

第四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实习培训考核成绩通知书》2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超过2年申请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实习考核。经实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再次集中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实习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渝基协〔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