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敏,男,1984年10月出生,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执业证号32231171100083。
经查明:投诉人潘某、陈某、姚某、沈某、谭某投诉林敏的5个案件中,私自收案收费3件,收取代理费金额共计7000元,未开具税务发票;在代理姚某母亲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的行为。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鉴于2019年8月14日,林敏曾因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云阳县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0日给予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林敏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林敏代理的姚某母亲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收取代理费3000元,代收诉讼费1500元、保全费及保函费3770元;在沈某诉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收取代理费2000元,代收诉讼费800元,林敏已于2020年8月27日将收取的2800元退给沈某;林敏在谭某诉剑桥宾馆全体业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口头约定风险代理,预收代理费2000元,代收诉讼费系现金支付,双方就支付金额有争议,目前林敏继续代理该案。林敏代理的姚某母亲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仅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未签委托代理合同,未开具税务发票。林敏于2020年5月到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身份信息,一直未到法院立案,也未进行财产保全,姚春一直联系不上林敏。
云阳县司法局认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林敏在上述案件中存在私自收案收费和疏怠履行法律服务的情形。 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云阳县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敏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