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电子通讯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五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本会)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建设,规范理事会工作,发挥理事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称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决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审议决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八)决定选任和解任秘书长;
(九)决定增补出缺理事和免去因故辞职理事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决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十四)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采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出席指导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由秘书处向会长报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原则上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理事会决定召开会议时,会议议题经会长确定后,秘书处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同时提供议题涉及的相关材料。全体理事对会议议题应当认真审阅,充分准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应当逐项审议,不得临时动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理事出席情况,并宣布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
(二)分管负责人就提交会议的议题进行介绍或者说明;
(三)理事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发表意见;
(四)对需要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议题进行表决;
(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者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相关规定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电子通讯、视频通讯召开会议采取征询意见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如实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及列席人员及就议题发表的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
经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以适当方式发送相关单位,或者向会员通报,并由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理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事项。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本会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制度要求;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履行表决职责;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听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理事身份参与本会事务以外的活动;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经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同意后免去其理事资格,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名额空缺需要增补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补选,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应当围绕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每年就本会工作至少提出一条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