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采购管理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5年7月29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合规建设,依据协会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使用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会费、捐赠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进行的采购活动,涵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办公用品、耗材耗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原则
协会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采购分日常采购和专项采购。日常采购包括秘书处办公用品和耗材耗品的采购以及单笔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采购。日常采购以外的采购为专项采购。
日常采购由秘书处负责,由会长、秘书长或秘书处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进行。专项采购由会长办公讨论决定。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会长办公会
1. 除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采购外,会长办公会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决定具体采购方式。
2. 会长办公会对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确保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合法合规、清晰明确,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
(二)监事会
1. 对专项采购活动从立项、邀标、评标、采购、核算到资金支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进行监督。
2. 对违规违纪、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立行立改。
(三)秘书处
1. 负责拟定采购程序相关文件和示范文本,规范采购流程。
2.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包括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协助采购合同签订等。
3. 负责编制采购预算,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安排。
4. 对采购活动进行财务核算和资金支付。
5. 负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 采购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除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外,按本办法实施的招标均为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工作组或采购责任主体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现场最后报价,由会长办公会从采购工作组或采购责任主体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比选。是指采购工作组或采购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方式对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最优秀供应商报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工作组或采购责任主体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由会长办公会从采购工作组或采购责任主体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物资、设备或者服务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或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 适用范围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类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除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外,其余工程项目和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均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比选、询价采购、单一询价来源等方式采购,具体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由会长办公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预算金额、时间要求等因素依法依规综合决定。
第八条 在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原则上应采取综合评标法进行评审。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比选、询价采购、单一询价来源等方式采购时,可使用“择优+竞价”竞价模式,即在同等品质条件下,优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但对于报价明显低于合理价格范围的情况,需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与服务不受影响。
第九条 采购需求的确定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说明采购项目的功能、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项目立项。秘书处起草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说明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预算金额等,经秘书长、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秘书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招标文件应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协会官网及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四)接受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会长班子、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组成的专家库中选任、抽取,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
(六)开标、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将中标候选人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合同。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第十一条 其他采购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
1. 会长办公会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编制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 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少于3家。
3. 会长办公会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4. 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相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报会长办公会确定。
(二)竞争性比选
1. 发布比选公告或邀请书,明确比选项目的基本信息、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比选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等。
2. 供应商递交比选文件,会长办公会确定的采购负责人对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履约能力等因素,选定成交候选人报会长办公会确认。
(三)询价采购
1. 会长办公会确定采购负责人编制询价文件,明确询价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
2. 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不少于3家。
3. 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对报价进行比较,选定成交候选人报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二条 紧急采购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公共事件、项目或活动时间紧急等需要紧急采购的,可简化流程,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执行
按照采购确定的条件和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投标文件或谈判、比选、询价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采购纪律
(一)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协会利益。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三)采购人员应对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采购项目的评审情况等。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协会采购活动接受监事会全程监督,监事会可通过参与采购项目立项审核、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查阅采购文件等方式介入,重点监督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采购人员的履职情况等,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高效、廉洁。
(二)协会采购活动接受市司法局的监督检查,把纪律的刚性约束体现到采购全过程,确保采购活动严格按纪律规定稳妥有序开展。
(三)鼓励协会会员及社会各界对协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可向监事会或市司法局举报。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