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各区县(自治县)分会,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新修订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9年12月19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支管理,保障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5000元/所/年。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执业人员1000元/人/年,实习人员500元/人/年。6月30日前加入本会会员,按全额交纳会费,7月1后加入本会会员,减半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一个会费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的3至5月。
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向本会交纳。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后,向会员出具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交纳会费的凭据。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本会依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追缴会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同时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足额交纳会费;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相应减少或不提供由本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及服务;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代表大会或授权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