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会员服务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3-05-19    点击:

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各区县(自治县)分会,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新修订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9年12月19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支管理,保障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5000元/所/年。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执业人员1000元/人/年,实习人员500元/人/年。6月30日前加入本会会员,按全额交纳会费,7月1后加入本会会员,减半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一个会费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的3至5月。

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向本会交纳。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后,向会员出具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交纳会费的凭据。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本会依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追缴会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同时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足额交纳会费;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相应减少或不提供由本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及服务;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代表大会或授权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