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推动新时代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近日,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民调解员协会、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出台实施方案,部署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组织开展调解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依托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现有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直接成立基层法律服务调解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探索试点设立商事调解中心。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矛盾纠纷,构建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法律专长和专业优势以及贴近基层、了解基层、服务基层的职业特点,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提升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公信力。
设立条件
实施方案对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调解委员会应当同时具备六个条件: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执业人员10人以上;人民调解员5人以上;未受到过与执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年度考核合格。设立基层法律服务调解工作室应当同时具备六个条件: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执业人员6人以上;人民调解员3人以上;未受到过与执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年度考核合格。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工作要求
实施方案就试点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队伍管理、责任追究和指导监督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旨在保障调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努力构建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动新时代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该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通过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服务平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构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了解社情、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