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市基协秘书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财务报销规定(修订)》经2023年3月2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四届理事会第八次电子通讯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3年3月30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财务报销规定
(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电子通讯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5月1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电子通讯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3月2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电子通讯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严格会费使用,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以下称本会会费使用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下列对象:
(一)会长班子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全体理事。
(二)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受本会指派或安排,办理本会事务或与本会有关事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办理本会事务或与本会有关事务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受本会指派或委托,从事与本会有关事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报销范围
第三条 财务报销范围是指本会公务活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内的各项支出。
(二)经事前审批同意的预算外支出。
(三)按照本会统一安排或批准同意参加本会及市内外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等其他公务活动的支出。
监事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会议、活动等费用,统一由财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安排,依照本规定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未经本会统一安排,自行参加各种会议、培训、交流等产生的费用。
(二)按照本会统一安排参加本会或市级以上单位(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等出差执行公务期间,因私人事务产生的费用,或超过本规定报销标准的费用。
(三)未按照本会会费使用规则和本规定进行事前审批项目的费用。
(四)经审核批准的区县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当年未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费用,年底统一核销。
第三章 报销标准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
1.到市外(国内,以下同)出差的,本市与市外出差地间的长途汽车费、船费(三等舱)、动车费(一等座)、高铁费(二等座)、火车费(硬卧)、机票费(经济舱)、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机场与住地间大巴费据实报销。
2.在市外出差地产生的交通费,原则上按不超过100元/人/天报销。
3.因参加或办理本会事务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可按客运票价据实报销。自驾私车的,通行费及停车费据实报销,燃油费按不超过1元/公里报销。
4.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二)住宿费
1.因公出差,确因路途较远当天不能往返的报销住宿费。报销住宿费仅限普通单间或标准间费用。
2.出差地为本市主城区的按不超过350元/人/晚标准报销,出差地为本市区县的按不超过300元/人/晚标准报销。
3.前往市外出差的,出差地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按不超过500元/人/晚标准报销,出差地为其他省市的按不超过400元/人/晚标准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原则上早餐按不超过20元/人/餐标准报销,中、晚餐按不超过80元/人/餐标准报销。
第六条 专项公务补助费报销标准
(一)会议补助费
1.理事、监事参加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参会人员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的,会议补助费按300元/人/次标准报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会议补助费按400元/人/次标准报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会议补助费按500元/人/次标准报销。
2.本会统一召开的专委会会议,参会人员会议补助费参照前款标准报销,在各专委会年度工作经费中列支。
参会人员报销会议补助费的,不再报销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差旅费用。
(二)专项事务补助费
1.本会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起草或修订本会文件、参与重大案件调查等特定事务的,原则上按200元/人/天标准报销。
2.本会安排专委会办理职能职责以外特定事务的,原则上按200元/人/天标准报销,在各专委会年度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案件办理补助费
1.惩戒委员会查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投诉案件或调处会员间纠纷的,报销案件办理补助费。
2.查处案件的,查处阶段按1600元/件标准报销,听证阶段按200元/人/次标准报销。
3.调处会员间纠纷的,按200元/人/天标准报销。
第七条 培训课时费报销标准
(一)邀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学者授课的,课时费按不超过8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二)邀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省级知名专家或学者授课的,课时费按不超过5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三)邀请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法治工作人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授课的,课时费按不超过3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四)区县工作委员会组织培训邀请有关人员授课的,课时费原则上按不超过3000元/半天标准酌情计算。
授课人员课时费含税,个人所得税由本会代扣代缴。授课人员差旅费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标准据实报销。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标准
(一)会议费指本会统一安排或区县工作委员会、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交流、研讨等会议费用,包含场地租赁费、课时费、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按不超过400元/人/天标准报销。
(二)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标准
(一)公务接待费指本会因工作需要,接待来访人员或对外协调工作安排的用餐费用。接待用餐坚持勤俭节约、标准适度、一餐一结,按照本会会费使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由经办人提前3日拟定接待方案提交秘书处,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会长审批。接待方案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接待用餐原则上不超过 150元/人/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三)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其他开支报销标准
办公用品、公务用车、慰问救济、奖励等其他开支,按照本会有关制度和本会会费使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四章 预算内超支及预算外开支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内超支项目的审批,监事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因特殊情况遇有年度财务预算子项超支的,应当将书面申请提交秘书处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在2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二)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并经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外开支项目的审批,监事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外会费使用,因开展工作确需使用的,由经费使用机构在办理相关事项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拟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提交秘书处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预算外使用会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二)预算外使用会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并经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预算外使用会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财务报销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内开支和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预算内超支及预算外开支项目经费报销,应当按计划在相关事项办结后10日内,将报销票据提交财务人员审核,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履行下列审批权限:
(一)单项报销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项报销金额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单项报销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并经会长同意后,报会长班子会签。
(四)监事会经费开支按年度财务预算额度报销,由监事长、秘书长会签。
(五)会长公务活动费用报销,由秘书长、监事长会签。
(六)秘书长公务活动费用报销,由会长、监事长会签。
第十五条 报销票据由报销人(经办人)提供,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具体是:
(一)报销人(经办人)报销各项费用须提供与实际业务活动相符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无效或虚假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二)开支项目真实、原始凭证遗失的,报销人(经办人)须提供出票人底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和书面说明。
(三)开支项目真实、确无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报销人(经办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和经有关知情人、秘书长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销人填单
报销人(经办人)在相关事项办结后,按规定时间填写报销单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单应当注明时间、事由、金额等事项并签名,附相应票据、通知、方案、参会人员签到册、现场图片及相关领导事前审批意见等依据和证明材料,由副秘书长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送财务人员审核。
(二)财务人员审核
财务人员根据本会会费使用规则和本规定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报销对象、金额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签名。对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部分,财务人员不予报销并向报销人(经办人)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超过报销标准,报销人(经办人)认为有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报销的,由报销人(经办人)提交书面说明并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三)领导审签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报销单后,按照本会会费使用规则和本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秘书长或会长审签。
(四)报销支付
报销单经秘书长或会长审签后,财务人员按规定向报销人(经办人)付款。支付给个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劳务报销、奖金、福利费用、差旅费及其他零星经费支出等范围内可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均通过开户银行网银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给单位的,均通过开户银行网银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六章 借用公款
第十七条 本会因办公、会议、培训、出差、接待等公务活动需要,相关人员可借用公款。借用公款坚持预算控制、专款专用、销账留案原则,严禁无预算借支、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加强审核监督,对明显超出实际资金需求、借款资料不全、未按程序审批的借款,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借用公款,应当提交借款申请书,规范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借款部门、借款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提供办理相关公务活动的文件材料,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批。财务人员对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的借款单、办理相关公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审核后付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在公务事项办结后10日内,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未按还款时间归还或报销的,借款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交财务人员备案。借款尚未归还或报销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统一安排赴境外参会、考察、培训人员的相关费用报销,参照国家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及报销参照《关于市基协区县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及报销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