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市基协秘书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修订)》经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四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3年3月29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电子通讯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五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本会)会费预算、决算及使用,加强会费使用监督管理,保证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充分发挥协会自律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会费,系指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含预备会员)按照本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交纳的会费。
本会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会费管理。
第三条 本会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依规、合理预算,规范使用、公开透明,勤俭节约、民主监督,最大限度提高会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会会费的主要用途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
(二)开展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工作交流及其他业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五)秘书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六)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七)基层法律服务宣传及相关工作;
(八)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基金,会长基金从本会年度会费中按3%比例提取,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列入会长基金。
会长基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本会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生活困难、影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常执业;弥补基层法律服务公益事业经费不足;开展对外交流必要经费支出;其他临时性必要经费支出。
会长基金用途事由的确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经费使用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会长基金,须提出使用申请报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区县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履行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区县工作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召开工作会议费用、开展业务交流及文体活动费用、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费用、开展会员奖惩工作费用、开展行业宣传及党建工作费用等。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履行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费用、开展业务交流及业务研讨活动费用、开展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理事会提交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审议会长办公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决定其他重大经费开支并向理事会报备,同时监督年度财务预算实施。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相关会费使用决议、决定、计划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第九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年度会费使用项目审核、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审查,监督相关会费使用决议、决定、计划执行。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于每一财政年度开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本会年度工作安排、会费收入情况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要求,协调确定监事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费使用项目,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应当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制定年度会费使用计划(包括具体事项、办理时间、支出金额等),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经费使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会费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超预算、超计划使用会费。
监事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年度会费使用计划,秘书处认为需要修订或新订的,应当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通知相关经费使用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秘书处可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机构书面申请,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使用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秘书处每月底向本会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约束力;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年度各项收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使用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每年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秘书处应当将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使用接受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每月会费收支情况向市司法局报备。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