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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5-13    点击:

各区县基协分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市基协秘书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规则》,已于2019年4月19日经市基协第三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会费使用规则

(2019年4月19日,第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下称市基协)对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基协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充分发挥市基协作为行业自律管理机构的作用,推进协会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费定义

本规则所指会费,系由市基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按照市基协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向市基协缴纳的会费。

本会其他收入纳入会费管理。

第三条  会费使用原则

市基协使用会费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合理预算、规范使用、公开透明、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实现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  会费使用范围

市基协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各项费用的支付: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会议,以及履行市基协职责开展其他活动发生的费用等;

2.维护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本行业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

3.开展会员投诉调查、奖惩工作的费用;

4.协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5.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会刊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福利保障发生的开支;

6.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是决定本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审议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会费使用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审议,事后报理事会确认。

第六条  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

重庆市基协秘书处是市基协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按照当年的预算方案执行,并负责执行有权机构作出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具体决定和计划。

第七条  年度预算的制订和决定

市基协秘书处应于每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市基协本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方案和上一财政年度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审议批准该预算时,应当获得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预算内非固定性工作项目的制定与审批

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使用会费开展活动以及市基协秘书处组织开展非固定工作项目的,承办负责人应当于项目开展前15日拟订相关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后使用:

1.会费支出单项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进行审批;

2.会费支出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签后,报会长审批;

3.会费支出单项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4.单项使用会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支。

第九条  预算内使用会费超支的审批

会费应按照年度预算方案进行使用。如因特殊原因可能发生年度预算子项超支的,由经费使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后使用。

1.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在2万元以内的(含),由秘书长审批;

2.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经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3.年度预算子项超支在5万元以上的,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预算外使用会费的审批

当发生年度预算外使用会费的情况,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拟订预算方案,按以下程序审批后使用。

1.预算外使用会费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会长审核决定;

2.预算外使用会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预算外使用会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的审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情况,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每年一审,审计结果应报理事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附则

本会各区县分会的会费使用规则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自行制定的规则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并报市基协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则的生效与解释

本规则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基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