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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及负责人对本所执业人员疏于管理被万州区司法局处罚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0-03-27    点击:

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000007717756725。负责人陈明,男,1973年10月出生,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1071101019。

经查明:陈明任负责人的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在代理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未与王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执业人员私自收费,未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对本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疏于管理。万州区司法局于2020年1月20日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和对负责人陈明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件背景

陈明负责的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在代理王某诉罗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二审和强制执行程序中未与王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执业人员私自收取委托人王某14000元法律服务费,且未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对本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疏于管理。

处罚依据
      万州区司法局认为,陈明任负责人的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违反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万州区司法局于2020年1月20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陈明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