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良明,男,1962年9月出生,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1071101064。
经查明:易良明在代理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中违规私自收取费用140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且在上述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超越代理权限与被执行人罗某、程某签订和解协议。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万州区司法局于2020年1月20日给予易良明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件背景
易良明在代理王某诉罗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二审和强制执行程序中私自收取委托人王某14000元法律服务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且在上述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超越代理权限与被执行人罗某、程某签订和解协议。
处罚依据
万州区司法局认为,易良明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的规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万州区司法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易良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