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燕,女,1967年9月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执业证号32208152100008。
经查明:郑燕代理的罗某与周某纠纷执行程序一案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私自收取罗某代理费用2万元,未开具发票也未及时将收费转交回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并在代理过程中通过诱导性话语让罗某相信自己能办理好此案。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九龙坡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27日给予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郑燕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件背景
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郑燕代理的罗某与周某纠纷执行程序一案中,罗某于2020年1月15日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费用2万元,1月13日,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燕支付代理费2万元整,未开具发票,郑燕也未及时将收费转交回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代理过程中郑燕通过诱导性话语让罗某相信自己能办理好此案。后来,双方发生分歧,罗某要求退费,经过多次协商,郑燕于6月22日通过微信退还2万元给罗某,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该合同。
处罚依据
九龙坡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郑燕在上诉案件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私自收取费用的情形。
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九龙坡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郑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