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00000736581821L,负责人陈天寿,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2号。
经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于2020年1月15日与罗某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费用2万元。1月13日,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郑燕支付代理费2万元整,未开具发票,郑燕也未将收费转交回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九龙坡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27日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件背景
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于2020年1月15日与罗某签订《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指派该所郑燕为罗某与周某纠纷一案执行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2万元。1月13日,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燕支付代理费2万元整,未开具发票,郑燕也未将收费转交回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后来双方发生分歧,罗某要求退费,经多次协商,郑燕于6月22日通过微信退还2万元给罗某,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该合同。
处罚依据
九龙坡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收取费用,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情形。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