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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才君违规执业被大足区司法局处罚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1-11-19    点击:

       赵才君,男,1973年3月出生,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执业证号:32214071100264。

       经查明:赵才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在同一诉讼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行为。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大足区司法局于2021年7月13日给予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赵才君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赵才君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李某某、丙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9日与甲公司签订《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该案于2017年10月11日判决结案;2019年1月7日,甲公司又以丙公司为被告,以乙公司、李某某、丁公司为第三人,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2019年5月15日赵才君又为丙公司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并收取法律服务费4000元;2020年4月28日,赵才君担任丙公司二审诉讼代理人,收取法律服务费4000元。

      大足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才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在同一诉讼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大足区司法局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才君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