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00000736581821L,负责人:杨琥,地址: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3号。
经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及同时两地办公的行为。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司法局给予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指派该所杨琥、文红梅在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签约时支付5000元代理费,但未开具发票,此外,吴某与杨琥签订协议的地址是九龙坡区法院对面(巴国城火炬大道13号)二楼,但协议盖章的地址是石坪桥法律服务所,在石杨路万科西九二幢2116,且杨琥给吴某的个人名片上印有两个办公地址。
九龙坡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存在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及同时两地办公的情形。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司法局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