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司许基字〔2017〕36号
徐永平:
你于2015年12月1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查,你在向我局申办执业证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
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予执业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