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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7-16    点击:

当事人:万鹏,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03056317,执业证号32233071101307。

经查,万鹏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私自收案、收费

2011年3月29日万鹏接受冯银珍委托代理冯银珍与刘朝学离婚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一张,收取冯银珍代理费、代交诉讼费、差旅费共2000元(2012年4月11日全额退还当事人)。2013年8月21日,万鹏接受陈秀明委托代理陈秀明与胡礼平离婚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一张,收取代理费、差旅费、起诉费、公告费等4000元。2016年2月27日,万鹏接受吴春友委托代理吴春友与刘高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一张,收取代理费、差旅费、起诉费共计8000元。2017年5月22日,万鹏接受吴尚根委托代理吴尚根与其妻张建翠离婚案,收取代理费2000元(双方约定,因万鹏一直未积极办理吴春友案,此款项在吴尚根的女儿吴春友与刘高春买卖合同纠纷案向万鹏交的8000元扣除)。2017年7月31日,万鹏接受周召香委托代理周召香与颜秀明健康权纠纷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一张,收取代理费、差旅费、起诉费2000元。

以上案件均为万鹏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二、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2011年3月29日,万鹏接受冯银珍委托代理冯银珍与刘朝学离婚案后,未积极履行代理义务,经当事人多次催促,万鹏于2012年4月11日将2000元退还给冯银珍。

2013年8月21日,万鹏接受陈秀明委托代理陈秀明与胡礼平离婚案后,未积极履行代理义务。经当事人多次催促,2016年5月,万鹏才向云阳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立案,2016年8月2日,万鹏以陈秀明暂无时间回来为由代为撤诉,法庭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万鹏未主动告知案件有关情况,也未联系陈秀明出庭,对于法院的撤诉申请陈秀明不知情,也不是陈秀明真实意思。到今年8月,万鹏一直回复当事人说在办理,但案件至今未进行再立案。

2016年2月27日,万鹏接受吴春友委托代理吴春友与刘高春买卖合同纠纷案后,未积极履行代理义务。经当事人多次催促,2017年3月,万鹏才向云阳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立案,2017年4月24日,万鹏以现因需要收集(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代为撤诉,法庭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一直到现在,万鹏仍以法院不受理或自己被投诉无法办案为由不积极履行代理义务。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市局转办的杨兴云投诉材料,及对杨兴云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冯先云提交的证实材料、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收费收据,及对冯先云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吴尚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收费收据,及对吴尚根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吴贵光提交的证实材料,及对吴贵光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陈秀明提交的收费收据,及对陈秀明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对万鹏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及万鹏提交的代理案件有关材料;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调取了吴春友与刘高春买卖合同案、周召香与颜秀明健康权纠纷案;陈秀明与胡礼平离婚纠纷案案卷材料。

2018年9月5日,本局依法向万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当日,万鹏明确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万鹏在执业过程私自收案、收费,疏怠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的规定。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的规定。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万鹏私自接受冯银珍、陈秀明、吴春友委托,私自收取费用10000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决定对该部分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对去违法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针对万鹏上述其他违法行为,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我局决定给予万鹏的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10000元及违法所得4000元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云阳县司法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