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十四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本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建设,规范秘书处工作,发挥秘书处职能作用,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和“两结合”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专题报告;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及业务统计、印章管理、图书资料管理和行业信息动态收集、整理、报送、宣传工作;
(六)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及会员会费收缴、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日常办公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八)组织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考核及实习证办理工作;
(九)受理对会员的投诉,组织对违规执业会员的调查处理,负责会员的奖罚实施工作;
(十)协调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基层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及会员档案管理、会员年度考核、会员涉嫌违法行为调查等工作;
(十二)具体落实“两结合”管理规定,联系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并请示报告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本会党支部日常事务,推动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秘书处工作全面负责;
(二)协助会长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定期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协助会长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四)协助会长组织制定、实施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推动本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行业党建、行业管理等调查研究,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供咨询建议;
(六)组织拟定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方案;
(七)组织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明确秘书处岗位设置、用工、薪酬和奖罚等事宜;
(八)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提名部门负责人人选,组织拟定选聘或者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调整部门负责人方案;
(九)牵头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组织对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工作任务、履职尽责和目标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十)审核有关文稿,签发秘书处文件;
(十一)组织筹划、实施本会重大会议、培训、活动;
(十二)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本会重大敏感突发事件;
(十三)组织秘书处协调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一至两人,按照秘书长要求协助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行政部、业务部等工作部门。行政部、业务部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行政助理若干人。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秘书处行政部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行政、行业发展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修改秘书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事、财务、接待、工作协调和车辆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会资产及办公设备管理工作;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
(五)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起草相关工作方案、报告、讲话等;
(六)负责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及业务统计、印章管理、图书资料管理和行业信息动态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七)负责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维护及行业宣传工作;
(八)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基层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政务服务事项等相关工作;
(九)承办本会党支部日常事务,推动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十)联系区县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发展、财务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业务部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会员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障相关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受理对会员投诉或者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调解会员执业活动纠纷,实施会员奖罚;
(三)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四)拟定和修改本会行业规范、惩戒规则等规章制度,起草相关工作方案、报告、讲话等;
(五)开展执业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互助金理赔等会员福利事业相关工作;
(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会员年度考核、会员涉嫌违法行为调查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
(八)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对接组织工作;
(九)联系权利保障和教育培训、惩戒、复查等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联系区县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指导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相关文件、会议精神;
(二)汇报履职情况,总结部署工作;
(三)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四)讨论其他事项。
秘书处工作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按照“两结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规定,应当由本会决定的相关事项,按“两结合”管理工作流程中党建类和业务类通知及文件办理流程请示报告,并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请示报告,接受监督、指导。秘书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相关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重大、敏感事项,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载明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在相关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相关会议材料通知、送达与会人员。
相关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决定的,制作书面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签发。
第十一条 秘书处承办的以本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签发。以秘书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秘书长应当依据本会会费使用规则和财务报销规定,按职权履行审核报销程序,并结合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本会利益,自觉接受会员和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及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当言论、泄露秘密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思想汇报,逐级如实反映情况,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对外参加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报告。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升能力,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每人每年撰写一篇调研文章,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用工、考核、奖罚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