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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3-03-23    点击: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10月28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四届监事会第一次电子通讯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称本会)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建设,规范监事会工作,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称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  监事会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副监事长;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监督本会章程、行业规范、惩戒规则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者建议;

(五)监督理事执行本会职务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七)监督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的履职情况;

(八)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九)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在提议提出七日内召开。

因特殊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采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一名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根据需要,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席指导会议,邀请会长或者副会长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相关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员代表列席会议,广泛听取建议或者了解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报告其缺席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提出,经秘书处征求全体监事意见后报监事长确定。监事会决定召开会议时,秘书处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同时提供议题涉及的相关材料给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对会议议题应当认真审阅,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逐项审议,不得临时动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监事出席情况,并宣布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

(二)议题提起人就提交会议的议题进行介绍或者说明;

(三)监事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需要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议题进行表决;

(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以决议或者决定的形式作出结论。

会议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监事长或者主持人有权决定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回避。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

(二)出席、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及缺席理由;

(三)会议议题及发言内容;

(四)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五)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持不同意见的监事可同时签署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监事会文件,由监事长审阅、签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加盖监事会印章。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监事会文件由秘书处存档备查。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委托秘书处保管。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监事会于会后三日内将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向监督对象送达,并报送重庆市司法局。

第十九条  监事长或者监事长委派的监事负责监督执行监事会决议及监督意见和建议。

秘书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二十条  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事项。


第四章  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与监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文件;

(五)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者负责具体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及监督意见和建议执行情况;

(七)检查监事履职情况;

(八)代表监事会对外开展交流活动;

(九)依据本会章程履行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职,应当指定一名副监事长临时履行监事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  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长工作;

(二)完成分管的监事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四)列席对接监督的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定期向监事会、监事长报告工作情况;

(六)依据本会章程履行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分工负责的监事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受监事会指派或者监事长委托列席相关会议,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五)受监事会指派或者监事长委托完成其他工作;

(六)定期向监事会、监事长报告工作情况;

(七)依据本会章程履行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的规定,严谨细致、客观求实履行职能职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经监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一)不再在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二)不再担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四)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决议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监事职务情形的。

有上述情形但监事未主动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自动丧失监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担任监事的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  监督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

(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区县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四)秘书处;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对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和区县工作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相关会议,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四)调查处理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举报;

(五)征询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进行内部分工,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对监事的分工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列席相关会议,并按照相关会议的时间、议题做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后,应当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提出议题,并召开监事会会议研究形成监事会意见和建议,提交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相关会议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所列席会议的程序、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向监事长报告。需由监事会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的,经报监事长同意,监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相关会议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并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后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中。相关会议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三日内书面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行使监督职责:

(一)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监事会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关会议纠正程序错误后,监督对象再次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二)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程序和实体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提示、协调仍未改正时,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督意见,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监督对象应当在收到意见和建议后十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

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意见或者逾期不答复的,监事会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事会工作的公开及公开时间、方式、途径,在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由监事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监事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在本会会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经费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预算方案,由理事会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并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经费开支按照本会财务制度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