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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3-05-16    点击: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的通知

市基协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委员会、各法律服务所:

为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和主体作用,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水平,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检查调研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基协梳理了部分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收案和收费管理制度、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度、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敏感性群体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检查督导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奖励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内部惩戒制度、违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和除名制度、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学习、交流培训制度等15项规章制度,并将基本制度印制上墙,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流程和工作秩序。

请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参考以下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范本,结合本所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可根据《重庆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渝基协〔2017〕5号)制定。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2.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范本

         3.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范本

          5.基层法律服务所风险防范制度范本

          6.基层法律服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

          7.重大疑难、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检查督导制度范本

          8.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范本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范本

         10.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查处制度和内部惩戒制度范本

        11.违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和除名制度范本

          12.基层法律服务所学习、培训制度范本

              13.重庆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1年6月28日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结案管理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的管理方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案,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收结案登记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必须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三)承办案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当事人未指定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指派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在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根据规定全面审核案件,并签署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收案条件的,应当批准收案;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收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办人,并说明理由。

(六)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案件的,应及时向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和委托人说明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由所主任重新指派本所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并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变更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告知笔录及授权委托书。

(七)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填写案件结案登记表,并写出书面结案报告。结案登记表中应载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以及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评价。

(八)如委托人对该案件有投诉,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在结案报告上注明并批注解决方法。凡办结的案件不符合归档要求或者委托人有投诉的,在未补正和解决前,所主任一律不得签字结案。

(九)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按照《重庆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相关规定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统一收费管理方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应严格执行经管理部门备案的本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三)承办案件人代理各类案件的风险代理必须报本所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实行风险代理,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应一事一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财务的人员根据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统一向付款人开具合法票据。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收取法律服务费后,方可出具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文件。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所主任批准可出具相关证明。

(六)所有收费都不得由代理该事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交,一律由委托人现金缴纳或存入本所开设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情况,经所主任批准可由代理该案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交。委托人支付费用后,法律服务所才能开具所函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七)收取法律服务费后,非因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作出申请退费的书面报告,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已付出的劳动成果,由所主任审批,方可酌情退费处理。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收取差旅费的,只能在接受委托时一次性约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差旅费不得超过代理费的10%(特殊情况需作书面说明,经所主任同意的除外),案件办理结束后,应给当事人报告差旅费的开支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九)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进行结算报酬。

三、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法律服务所收案、结案登记表(XXX年度)

  

序号

收案时间

案由

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对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收费金额(万元)

发票号

所函号

承办人

结案时间

归档时间

归档号

办理结果

备注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所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对印章的规范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使用范围

(一)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二)向公、检、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或单位提交的所函、介绍信;

(三)以本所名义对外签发的函件;

(四)向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下发的文件、通知;

(六)报送司法局或市基协的材料;

(七)提交税务、银行等需加盖印章的材料;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须由本所提供或出具的证明材料;

(九)涉及本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二、印章的保管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由印章保管人员对符合印章使用范围内的文书、材料或证明进行认真审核,统一登记后加盖印章,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二)严禁行政人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将印章带出法律服务所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行政人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告知所主任,并经所主任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员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印章外借申请表》,经所主任书面批准,方可带离法律服务所。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三)印章必须安全妥善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如特殊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五)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三、使用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文书由各区县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由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行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经所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后领取。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开具所函的,应报所主任书面批准后,并同时向印章保管人员出示代理合同及当事人缴费凭证,方能开具加盖鲜章的所函,并在《所函登记薄》上签字。

(三)对以本所名义对外发函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必须经本所主任审查批准,方可盖章,法律服务所应留底备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需要法律服务所出具证明的,应征得所主任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做好登记,由法律服务所留底备份。

(五)印章保管人对所盖印章内容必须认真审阅。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盖章。因工作特殊确需加盖时,须经所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印章保管人员汇报盖章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法律服务所备案,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做好登记。

(六)印章使用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登记,并严格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或不经所主任批准的文件、合同、所函、证明等文书,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七)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专用文书,格式必须标准,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四、违纪处理

(一)印章保管人员未严格审核材料或私自加盖印章的,违纪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合同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证明以获取所主任或保管人员同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对法律服务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印章保管人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借印章时印章损毁或遗失的,应承担印章损毁或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五、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法律服务所印章使用登记簿(XXX年度)

序号

时间

使用印章事由

份数

用章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是否外借及去向

备 注

 

 

 

 

 

 

 

 

 

 

 

 

 

 

 

 

 

 

 

 

 

 

 

 

 

 

 

 

 

 

 

 

 

 

 

 

 

 

 

 

备注:审批人原则上应为所负责人或者印章管理人。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行为,根据《税法》、《会计准则》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须按规定开立银行对公账户,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二、设立负责财务的出纳和会计岗位,严格实行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所有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服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统一向当事人收费,并如实入帐和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合伙人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货币资金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销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写明报账事由及报账人,同时附上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经所主任审查签批后,财务负责人方可支付。不得以白条、无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购置一切物品,实行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不得未批先买。所购置的财产物品,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期间由所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和处理。

八、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现金登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开具发票等。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票据等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报税,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按照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纳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在每年度12月31日交由本所财务负责人保管。

十、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

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专项基金,其具体的提取比例按相关规定决定。

十二、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范本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执业档案,出具考核意见。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五)遵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评定为“称职”: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形

1.对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以及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评定考核等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1)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2)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未完成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培训学时要求的;

(4)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其他违反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经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并报区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司法局补办年度考核核准手续。

四、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5


基层法律服务所风险防范制度范本


为维护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体现法律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申请时,应当向委托人交付《风险告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时,由委托人在《风险告知书》或有关风险告知的书面文件或回执上盖印确认。

三、风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时存在的风险。

1.未按时向法律服务所支付服务费,法律服务所不提供法律

服务的风险;

2.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委托人要求提供超出合同范围的事务,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可以拒绝;

3.委托人要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拒绝;

4.委托人不得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下向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费用;

5.委托人应当向法律服务工作者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服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6.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7.如果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仲裁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按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15.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

16.下落不明或无财产中止或无法执行风险;

17.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18.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法律服务所应当审查承办人员是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

五、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风险告知书》或其他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将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六、代理手续应由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法律服务所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法律服务所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

七、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一份涉案的据实保证书,以防止当事人恶意诉讼或虚假陈述。

八、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法律服务所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法律服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九、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待当事人时,不得指使当事人信访,要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十、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6


基层法律服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防止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二、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

(一)对抗性案件,是指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三)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法律服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三、直接利益冲突,是指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一)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一方当事人代理诉讼、仲裁类案件时,本所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在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三)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出任某公司的高级主管,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法律服务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时,法律服务所同时担任代理;

(五)其他涉及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四、间接利益冲突,是指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使得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在非诉讼案件中,本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某公司的诉讼、仲裁类业务,而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近亲属是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本所后一年内担任该公司涉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近亲属为某公司的股东,该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该公司涉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法律服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七)其他存在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五、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谅解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六、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应当事先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所应当谨慎从事。

七、如果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即使有各方的书面同意,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八、法律服务所在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后,承办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避免与本所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九、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收案在前的代理优于收案在后的代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服务所某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仲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可以改由法律服务所另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代理。

十、法律服务所有委托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担任代理。但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之外进行斡旋和调解。

十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发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后,应当即告知当事人基本事实以及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尽早取得相关当事人的书面谅解。在取得当事人书面豁免后,若其后各方当事人间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法律服务所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各当事人,并放弃对一方或双方的代理。

十二、在本制度禁止代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十三、发生利益冲突,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如有异议,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应当提交本所合伙人会议解决。

十四、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7


重大疑难、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检查督导制度范本


为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是指:

(一)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各类案件;

(二)案件被地市(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新闻媒体报道的;

(三)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

(四)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五)行政区域内影响重大的各类案件;

(六)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七)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八)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上述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三、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服务所指派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遇重大事项必须在1小时内告知所主任,在一个工作日内须到所办理登记手续,负责登记人员必须在明确案件性质后及时告知所主任。

五、遇有重大疑难、敏感、群体性案件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七、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将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大会或案件研究小组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或统一法律意见,承办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须遵循讨论形成的办案思路和原则。

八、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由承办人以书面形式向所主任提出,明确案件的事实及观点和法律依据,自承办人提出讨论案件之日起三日内,所主任主持召开大会进行讨论。必要时由所主任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九、重大疑难案件的办案思路和原则的确定,由参加案件讨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承办者的意见确定,最后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应有记录,记录由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

十、承办重大疑难、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十一、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人员,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二、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互联网进行案件评述、发表个人观点等有损法律服务所形象的行为。

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所主任批准,不得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披露网上。

十四、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8


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质量体系、保障当事人利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严格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质量监管,执业人员应当认真负责,遵守执业规则和法律服务所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案件结案归档时,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定专人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级别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办案质量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情况,占20分;

(二)归档材料项目的齐全性情况,占40分;

(三)案件承办的总体思路、过程等情况,占20分;

(四)归档材料中法律文件的质量情况,占20分;

(五)办案质量投诉情况,扣10—20分。

三、跟踪处理

(一)法律服务所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作出质量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完成好的案件的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奖励,对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所内处罚,多次屡教不改的予以劝退。

(二)在质量优良案件中推荐部分典型案例及优秀法律文书在法律服务所业务学习中作为学习案例,对于特别精彩的案例,可推荐到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官方网站的典型案例栏目。

(三)每年底,由法律服务所对上年度的归档案例进行案件质量跟踪系统分析,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投诉方式

(一)XXX区(县)司法局质量投诉电话(XXXXXXXX)。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质量投诉电话(XXXXXXXX)。

五、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范本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奖惩分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在履行职务中受到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好评的;

(五)刻苦专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八)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九)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

(三)以诋毁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低价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

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不按时出庭参加诉

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以及

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以惩罚的。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如有上述违纪行为出现,

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罚款、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法律服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提出意见,本所应在十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市基协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法律服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市基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九、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0


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查处制度和内部惩戒制度范本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回复投诉。

二、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本所投诉个人的,先由被投诉人进行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形成书面处理结果记录;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向本所投诉管理负责人投诉。

三、接待投诉的范围

(一)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原因未能完成《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的;

(二)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三)私自收费、接案或乱收费的;

(四)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五)在代理诉讼工作中,向委托人索要财物的;

(六)在代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尽职行为的。

四、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

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五、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六、投诉管理负责人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被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被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七、对于涉及收费、价格、接案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的处理适用本所奖惩制度。

八、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本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被投诉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行为或有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知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十、本所应将投诉管理纳入法律服务所管理体系,完善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十一、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工作人员有权对本所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本所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十二、本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投诉档案应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十三、本所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规范本所投诉管理工作,并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结合。

十四、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1


违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和除名制度范本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

会议决议,予以辞退和除名:

(一)违反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规范》的;

(三)违法违规执业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六)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四、合伙人退伙或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资产予以核实后清退,对其退伙或除名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辞退和除名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2


基层法律服务所学习、培训制度范本


为加强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通过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打造新时代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实事政治学习;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

(三)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

(四)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技能、技巧;

(五)其他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

三、学习方式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根据自己选定的主攻方向,拟定学习计划;

(二)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

(三)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下午安排集中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所工作人员(包括执业人员、实习人员、行政人员等)必须参加;

(四)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市基协、本区(县)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选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去高等院校或其他优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进修学习。

四、相关要求

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本所相关制度处罚。

五、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3


重庆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及司法部相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国家法律执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三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第四条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民商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两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五条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一个法律服务所只能按同一序列进行编号。

我市法律服务档案案号的编订统一采取:年度+所名+字第00X号的方法。如: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的档案案号应编订为:(2017)周家坝字第001号。

两个以上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六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九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存一份,但具有重要保留价值、需存档备查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制作的下列文书,应当符合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推行的格式文本或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1.法律服务业务审批表;

2.案情分析及风险告知书;

3.法律服务合同;

4.法律顾问合同;

5.授权委托书;

6.法律服务所函;

7.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8.结案报告表 ;

9.民事诉状或民事答辩状;

10.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复议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11.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意见、代理词;

12.法律意见书;

上列1至8项文书应按照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制作的标准文本打印;9至12项文书应打印。

第十一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和证据清单一并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诉讼类法律事务案卷应按下列顺序立案归档:

1.法律服务业务审批表;

2.案情分析及风险告知书;

3.法律服务合同;

4.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

5.授权委托书;

6.法律服务所函;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诉状或答辩状;

9.阅卷笔录;

10.证据材料(先为原告的证据材料,后为被告的证据材料,再为第三人的证据材料);

11.诉讼保全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以及法院针对上述申请而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调查令;

12.出庭通知书(传票);

13.庭审笔录;

14.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意见、代理词;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6.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17.结案报告表;

18.收费凭据;

19.备考表(注明材料缺失的原因)。
    第十五条  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案卷应按下列顺序立案归档:

1.法律服务业务审批表;

2.法律服务合同;

3.委托书;

4.收费凭据;

5.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7.调查材料;

8.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9.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10.结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类案卷应按下列顺序立案归档:

1.法律服务业务审批表;

2.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3.法律顾问合同;

4.聘方身份信息资料;

5.收费凭据;

6.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以及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材料;

7.合同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8.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9.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第十七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之前。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打印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二十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在备考表内。

第二十一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A4,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三条 案卷装订使用棉线绳或档案装订机,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法律服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年至五十年。

凡属于在短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法律服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服务业务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八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录相等声像档案,应在声像档案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司法局及协会分会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1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