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协会资讯 - 执业警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万鹏违规执业被云阳县司法局处罚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0-03-27    点击:

万鹏,男,1971年3月出生,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33071101307。

经查明:万鹏在2018-2019年期间有10件案件均未开具正式发票,违规私自收取费用共计22000元;在代理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和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中存在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的行为;有4个案件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及开票金额均为1000元,均低于《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8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云阳县司法局于2020年1月17日给予万鹏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件背景

2018-2019年, 万鹏共计收案31件(10件已转交其他律师代理),未开具正式发票的金额为22000元,属于私自收费。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3月20日魏某向万鹏微信支付了3500元代理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万鹏收案后不积极履行代理职责,未及时到法院立案,致使委托人的诉求得不到处理。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万鹏于2019年7月17日向张某收取了4000元代理费,并开具了一张白纸收条,之后张某再也联系不上万鹏,不知案件进展情况。万鹏提交的14个卷宗中4个案件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及开票金额均为1000元,均低于《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8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云阳县司法局认为,万鹏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之规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云阳县司法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万鹏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