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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彭敬国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被彭水县司法局处罚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0-07-24    点击:

彭敬国,男,1983年1月出生,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38151100022。

经查明:彭敬国在代理晏某与重庆某公司工伤认定、仲裁纠纷案和周某与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存在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彭水县司法局于2020年6月16日给予彭敬国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件背景

彭敬国在代理晏某诉重庆某公司工伤认定、仲裁纠纷程序中接到人力社保局发出补证通知书后,并未在15日内补证以予以受理,导致晏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被受理,经当事人多次催促,提起确认晏某与重庆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审理期间,在未通知晏某的情况下与对方公司进行和解,达成协议获赔4万元后撤回仲裁申请;另查明,在周某与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彭敬国在代理期间故意拖延时间,收到判决书后又不及时交给当事人。

处罚依据
     彭水县司法局认为,彭敬国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第十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的规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彭水县司法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彭敬国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