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甫,男,1946年10月出生,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执业证号:32212071101417。
经查明:刘孝甫在代理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期间,未按委托人要求追加被告,未及时向委托人送达判决书。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两江新区司法局于2020年4月10日给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孝甫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孝甫代理的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赵某于2016年11月21日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刘孝甫担任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人。该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生效判决结案。刘孝甫在代理该案期间,未按委托人要求追加被告,未及时向委托人送达判决书。
两江新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孝甫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的情形。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两江新区司法局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孝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